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在进行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是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也是审理案件进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载。
诉讼档案源自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
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承担着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立卷归档工作。
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则负责对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承担诉讼档案的接收、保管以及提供利用等职责。
诉讼档案保管期限分为三种:永久以及60年和20年的定期。
1.一般而言,凡是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诉讼档案,划定为永久保管;在较长时间内具备查考利用价值的,划定为 60 年保管;而在较短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则划定为 20 年保管。
2.在具体判定保管期限时,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影响程度、刑期长短等因素。
(1)民事诉讼档案
其保管期限需根据诉讼标的额、当事人身份、案件性质、案件影响程度以及审理程序等因素综合判定,选取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
(2)刑事诉讼档案
其保管期限应依据刑期、被告人身份、案件影响程度以及审理程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确定,选取其中最长的保管期限。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档案,若以刑期作为划分标准,应以被告人中的最长刑期为准来划定全案的保管期限;若依据案件的影响程度等其他因素划定的保管期限更长,则取该最长的保管期限。
(3)行政诉讼档案
同样依据当事人身份、案件性质、案件影响程度以及审理程序等因素综合确定保管期限,选取最长的保管期限。
(4)国家赔偿诉讼档案
国家赔偿诉讼档案需永久保管。
(5)非诉讼执行档案
其保管期限根据案件类型,参照民事、行政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进行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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