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大量的文件材料,案件办理结束后,如何对这些文件材料整理和归档?
诉讼档案的收集包括哪些内容?
诉讼档案归档范围包含诉讼文书正卷材料和诉讼文书副卷材料。
诉讼文书设立正卷和副卷,正、副卷材料按照诉讼程序和文书材料形成时间,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排列。
诉讼档案归档范围:
1.诉讼文书正卷材料
立案审批表;
起诉状、上诉状、抗诉书、案件移送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
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答辩状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诉论费收取手续;
送卷函、调卷函;
当事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调查、询问、讯问笔录、调查取证材料;
诉前保全、财产保全材料;
司法鉴定材料;
传票、提押票;
开庭通知、公告、庭审笔录;
代理词、辩护词、被告人陈述词;
延长审理期限审批表;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正本及送达回证或者其他送达凭证;
撤诉书;
宣判公告、宣判笔录、委托宣判函;
死刑执行命令;
物证处理材料;
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材料;
民事、行政执行材料;
案件移送函存根、退卷函、退卷函存根、上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正本;
其他诉讼文书材料。
2.诉讼文书副卷材料:
阅卷笔录;
案件审理报告;
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记录;
延长审理期限的申请及批示材料;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司法建议书和其他法律文书原本;
执行死刑照片和其他执行死刑材料;
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
诉讼档案归档要求:
入卷的诉讼文书材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可保存一份复制件。摘录、复制的材料需注明来源、名称、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以便入卷备查。
以下诉讼文书材料无需归档:
①重份材料;
②常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复制件;
③无保存价值的来信、信封、转办单;
④法律文书未定稿;
⑤与本案无关的材料;
⑥其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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