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责任者的著录应符合以下规则。
1.个人责任者一般只著录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著录单位、职务、职称或其他职责,并加“()”。
示例:陈毅(外交部长)
2.文件所署个人责任者有多种职务时,只著录与形成文件相应的职务。
示例1:毛泽东(中共中央主席)
示例2:毛泽东(国家主席)
示例3:毛泽东(中央军委主席)
3.清代及其以前的个人责任者应冠以朝代名称,并加“()”。
示例:(清)李鸿章
4.少数民族个人责任者称谓各民族有差异,著录时遵照该民族的署名习惯。
5.外国责任者,姓名前应著录各历史时期易于识别的国名简称,其后著录统一的中文姓氏译名。必要时著录姓氏原文和名的缩写。国别、姓氏原文和名的缩写均加“()”。
示例1:(苏)斯大林(CTAЛИН,И.В.)
示例2:(美)爱因斯坦(Einste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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