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15号)对重要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县以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对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重要档案(包括新闻类电影、电视片、照片、录音、录像等音像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对重要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异质备份保管,确保党和国家重要档案绝对安全。
《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档发〔2016〕11 号)第二十六条 项目电子档案保存实行备份制度,重要电子档案应当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数据硬磁盘离线存储管理规范》(DA/T 75-2019)第六条规定:利用硬磁盘进行档案数据异地备份时,在异地运输过程中,宜使用具备防震、防尘、防水、防晒、防磁等防护功能的专用容器或专用设备,采取措施防止硬磁盘受损,确保长时间的运输温度范围为4°C~40°C、相对湿度的范围为30%~80%,在24小时内温度变化不得超过±10°C、相对湿度不得超过±10%。
中办、国办印发《“十四五”全国档案事业发展规划》扎实做好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工作,完善备份机制,实现馆(室)藏全部档案数字资源完整备份,重要电子档案异地异质备份,积极探索备份新途径,加强备份工作全过程安全监控,切实保障档案数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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