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档案利用时须履行登记手续,填写《档案利用登记簿》。
2.单位和个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明、介绍信,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利用室藏档案。
3.室藏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需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4.凡经批准查阅利用的档案,只能在本单位查阅利用场所阅览。
5.利用者不得将档案原件拆叠、卷曲、圈点、划杠、批注、污损,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档案。
6.利用者不得擅自复制、抄录档案,如有需要,填写申请单,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后予以复制、抄录并加盖公章。
7.利用者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公布档案。利用者如需以展览、出版等形式公布档案,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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