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著录规则》(DA/T 18-2022)规定,著录是检索和管理档案资源,对档案内容、结构、背景或管理活动进行分析、选择、组织和记录的过程。责任者是对档案内容进行创造或负有责任的组织机构或个人,责任者属于背景著录项目,是必著项之一。
1. 责任者只有一个时,照原文著录。文件级著录单元责任者有多个时,应逐一著录;案卷级以上(含案卷级)著录单元责任者有多个时著录主要责任者,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著,其余视需要著录。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责任者之间以“;”相隔。多个责任者具有同一职责或身份又须著录时,宜将职责或身份置于最末一个责任者后的“()”中,责任者之间以“,”相隔。同一责任者有多个职责或身份又须著录时,宜将多个职责或身份置于责任者后的“()”中,职责或身份之间以“,”相隔。
示例1:科技部;国家档案局
示例2:教育部[等]
示例3:徐昌霖(编剧,导演);舒适,项堃,上官云珠(主演);陈歌辛(作曲)
2.所署责任者为别名、笔名时,应照原文著录,但应将其真实名称附后,并加“()”。
示例1:白芳渠(中共中央北方局)
示例2:茅盾(沈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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