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未到法定开放期限或者按规定需要延期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如果需要档案利用,根据《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利用主体必须是我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2.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
3.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由该档案馆报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4.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
5.根据《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应当凭公民本人所在街道(乡、镇)以上组织或本组织的介绍信,到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公民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内地建设、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学历、学籍、职称、获奖荣誉、离退休的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档案馆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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