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需对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8号国家档案局令),按照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挑选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1)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4)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收集来的文件材料并不是每一份都需要归档,要纠正两种错误认识,一是有文必档,二是红头文件(上级来文、复印件、打印件等)都要归档,需要按照8号文件关于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剔除不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机关文件材料的不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供工作参考的抄件;征求意见未定稿的文件等。
(2)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不应履行公文的行文、介绍信等;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搜集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一般性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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