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细则-高等学校档案馆管理办法规定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记录学校历史发展的重要记忆凭证,是学校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制定并实施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细则是为了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学校及社会各界提供各类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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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充分发挥档案作用,为学校及社会各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学校从事招生、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学校将之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及各单位(部门)工作计划,纳入学校各项工作流程、制度及岗位职责,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实行档案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的“四同步”,即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四条 档案是学校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是记录学校历史发展的重要记忆凭证,学校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承担保管和移交档案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校长负责,由一名分管档案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档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学校主要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根据学校实际,学校设立档案馆,挂靠党委学校办公室。档案馆是保存和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全校档案工作;

(二)拟订并贯彻落实学校关于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各单位(部门)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履行依法治档职责;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五)编制检索工具,编研、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六)开展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工作;

(七)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八)开展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九)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第八条 学校档案馆设馆长、副馆长各一名。馆长、副馆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以下高校数字档案馆管理办法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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