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国家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第7号),明确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管理体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档案的建立:
①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③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的内容:
①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②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③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④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⑤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⑥享受资助信息;
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学籍档案的形式: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学籍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学籍档案的流转:
①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②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③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④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⑤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⑥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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